25 下列何者非區域計畫法規定區域計畫得隨時檢討變更之原因?
(A)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
(B) 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
(C)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
(D) 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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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367), C(1688), D(1267), E(0) #1712481
統計: A(159), B(367), C(1688), D(1267), E(0) #1712481
詳解 (共 10 筆)
#5157798
第 13 條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隨時檢討變更之:
一、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
二、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
三、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
區域計畫之變更,依第九條及第十條程序辦理;必要時上級主管機關得比照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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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8287
(A)(B)(D)
區域計畫法 第13條1項: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隨時檢討變更之:
一、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
二、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
三、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
(C)
都市計畫法 第27條1項: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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