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那一項不是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之收容替代處分遵守事項?
(A)使用電子手銬,並定期回報
(B)限制住居於指定處所
(C)定期於指定處所接受訪視
(D)提供可隨時聯繫之聯絡方式、電話,於內政部移民署人員聯繫時,應立即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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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5), B(2), C(4), D(2), E(0) #1651547
統計: A(375), B(2), C(4), D(2), E(0) #1651547
詳解 (共 3 筆)
#3919650
(A)刑事訴訟法第 116-2 條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
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
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
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
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三、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
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
活動。 四、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A)墊子腳鐐
五、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
六、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
件。
七、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
八、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
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
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
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三、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
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
活動。 四、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A)墊子腳鐐
五、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
六、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
件。
七、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
八、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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