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關於婚姻事件之當事人適格的敘述,何者正確?
(A)由夫或妻起訴者,以其配偶為被告
(B)由第三人起訴者,得以夫或妻一人為被告
(C)以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為理由之婚姻無效之訴,由結婚人起訴者,得以其餘結婚人中之一人為被告
(D)以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為理由之婚姻無效之訴,由第三人起訴者,無須以結婚人全體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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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52), B(123), C(235), D(100), E(0) #138846

詳解 (共 7 筆)

#866148

家事事件法§39

第三條所定甲類【甲類事件: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

前項事件,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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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731

第三人以夫妻為共同被告,向法院訴請撤銷其婚姻:夫妻為婚姻關係之主體,應以夫妻為共同被告,而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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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6493
(一)家事事件法§39Ⅰ規定:「第三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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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350
569-102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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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088
我想,依法條的意思應該是說,只有在以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為理由之婚姻無效之訴才能夠由第三人起訴。
而且第三人起訴要把所有結婚人都當作是被告,就是除了自己以外的結婚人都當作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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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4009
請問一下B是錯在哪兒?還是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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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9353
CH 11 家事事件法  婚姻事件之當...
(共 5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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