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以下何種犯罪行為「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加以處罰?
(A)我國已婚公民甲男在美國某地與未婚之乙女登記結婚
(B)我國國民甲在航行於公海上之中華民國船艦上毆傷本國人乙
(C)外國人某甲在美國持刀刺死本國人乙
(D)某人口販子外國人甲將外國幼童乙販賣至第三國
統計: A(771), B(33), C(101), D(396), E(0) #262885
詳解 (共 10 筆)
以下何種犯罪行為「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加以處罰?
(A)我國已婚公民甲男在美國某地與未婚之乙女登記結婚→「重婚罪」是「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加以處罰。
~解析 :[ 資料來源 : 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政分析 ] :
一、
在國外,重婚行為,牽涉到一個刑法上的根本問題:刑法的效力範圍。也就是刑法在什麼地方對什麼人發生效力的問題。依我國刑法第3條至第8條,原則上本法只
適用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犯罪、「在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或者「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即所謂的「隔地犯」),亦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這就是所謂的「屬地主義」;除此之外,對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的,除非是符合刑法第5至第7條的「特定犯罪」,否則「不適用」刑法。
二、然而,依二十五年上字第一六七九號判例,「重婚行為是即成犯,在結婚時犯罪行為即已經終了,其結婚後的婚姻存續狀態,不能認為犯罪行為之繼續」,根據此一判例,「重婚罪」沒有「隔地犯」的問題,亦即,在「外國」犯「重婚罪」,無「屬地主義」之適用;又依刑法第7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而「重婚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非刑法第5條及第6條的「特定犯罪」!
三、綜上所述,本國人在外國締結第二次婚姻,「回國後不會構成重婚罪」。
(B)我國國民甲在航行於公海上之中華民國船艦上毆傷本國人乙→「適用」中華民國刑法加以處罰。
~解析 : 其是於「我國船艦」上犯罪,依刑法第3條,自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C)外國人某甲在美國持刀刺死本國人乙
→「適用」中華民國刑法加以處罰。
~解析 : 其所犯者乃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其非刑法第5條及第6條中所規定之罪,但是因為「殺人罪」之「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故應有第7條之規定之「適用」;但「行為人」為「外國人」,依刑法第8條之規定準用第7條,故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D)某人口販子外國人甲將外國幼童乙販賣至第三國→「適用」中華民國刑法加以處罰。
~解析 :
一、此罪是刑法第5條第9款所規定之罪,依該規定即使於我國領域「外」所犯仍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二、刑法第5條規定 :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其中 :
弟八款、「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第九款、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第十款、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就如同本題所指之「販賣人口」( 即是「妨害自由罪 )」,屬於「世界主義」,而另外,「毒品罪」及「海盜罪」亦是屬於「世界主義」,換言之,以上各罪,於「我國刑法」一樣能「適用」喔 !
[ 參考資料來源 : 奇摩知識 ]
~補充<刑法>法條 :
⊙刑法第3條 (屬地原則 )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 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刑法第4條 (隔地犯 )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
⊙刑法第5條 (保護原則、世界原則-國外犯罪之適用 )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刑法第6條 (屬人原則(一)-公務員國外犯罪之適用 )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
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
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刑法第7條 (屬人原則(二)-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 )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8條 (保護原則-外國人於國外對本國人民犯罪之準用 ) 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刑法第3條 ( 屬地原則 )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刑法第4條 ( 隔地犯 )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
⊙刑法第5條 ( 保護原則、世界原則-國外犯罪之適用 )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刑法第6條 ( 屬人原則(一)-公務員國外犯罪之適用 )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 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 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刑法第7條 ( 屬人原則(二)-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 )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8條 ( 保護原則-外國人於國外對本國人民犯罪之準用 ) 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判斷:最輕本刑三年以上
八、九、十為世界主義,我國刑法一樣能適用。
國外重婚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