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已辦理資產重估者,發生減損時,應如何認列?
(A)直接認列至當期損失
(B)先減少未實現重估增值
(C)提列累計減損
(D)做為股本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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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 B(1295), C(117), D(21), E(0) #1898876
統計: A(145), B(1295), C(117), D(21), E(0) #1898876
詳解 (共 3 筆)
#4370749
第 24 條
商業應於資產負債表日對於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產與無形資產等項目評估是否有減損
之跡象;若資產之帳面金額大於可回收金額時,應認列減損損失。
當有證據顯示除商譽、備供出售及以成本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以外之資產
於以前期間所認列之減損損失,可能已不存在或減少時,資產帳面金額應
予迴轉,迴轉金額應認列至當期利益。但迴轉後金額不得超過該資產若未
於以前年度認列減損損失所決定之帳面金額。
已辦理資產重估者,發生減損時,應先減少未實現重估增值;如有不足,認列至當期損失。減損損失迴轉時,於原認列損失範圍內,認列至當期利益;如有餘額,列為未實現重估增值。
商業應於資產負債表日對於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產與無形資產等項目評估是否有減損
之跡象;若資產之帳面金額大於可回收金額時,應認列減損損失。
當有證據顯示除商譽、備供出售及以成本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以外之資產
於以前期間所認列之減損損失,可能已不存在或減少時,資產帳面金額應
予迴轉,迴轉金額應認列至當期利益。但迴轉後金額不得超過該資產若未
於以前年度認列減損損失所決定之帳面金額。
已辦理資產重估者,發生減損時,應先減少未實現重估增值;如有不足,認列至當期損失。減損損失迴轉時,於原認列損失範圍內,認列至當期利益;如有餘額,列為未實現重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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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3931
商會法第24條第3項:
已辦理資產重估者,發生減損時,應先減少未實現重估增值;如有不足,認列至當期損失。減損損失迴轉時,於原認列損失範圍內,認列至當期利益;如有餘額,列為未實現重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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