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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6343 |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6343

年份:102年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25 依審計法第 78 條規定,審計機關決定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長官限期追繳,逾期,該負責機關 長官應如何追繳?
(A)移送公庫進行追繳
(B)移送上級主管機關追繳
(C)移送監察院依法處理
(D)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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