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行使下列何種職權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A)宣布戒嚴
(B)任命審計長
(C)解散立法院
(D)任命考試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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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7), B(65), C(161), D(60), E(0) #875344
統計: A(1167), B(65), C(161), D(60), E(0) #875344
詳解 (共 2 筆)
#1141458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必須經「行政院長」副署,或
經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的副署。 總統任命行政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的人事任免、及解散立法院
的命令,不需經行政院長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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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0074
✅無須行政院長副署事宜如下:
⑴總統發布行政院長
⑵解散立法院
⑶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
(例外:檢察總長)
⑴審計長(無須行政院長副署)
⑵檢察總長(須經行政院長副署)-屬於行政院法務部
11 關於總統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任命檢察總長,無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B)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C)總統依法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D)任命審計長,無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A)任命檢察總長,無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B)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C)總統依法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D)任命審計長,無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答案:(A)
例如:
來自總統府公報
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294/45896/%E4%BB%BB%E5%85%8D%E5%AE%98%E5%93%A1-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特任江惠民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任期自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至111年5月7日。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賴清德
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294/45896/%E4%BB%BB%E5%85%8D%E5%AE%98%E5%93%A1-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特任江惠民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任期自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至111年5月7日。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賴清德
✅法源
第2 條 (總統、副總統)
I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II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III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IV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V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VI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VII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VIII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IX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X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I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II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III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IV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V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VI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VII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VIII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IX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X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第37 條 (總統公布法令權)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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