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據地方制度法,下列有關村(里)民大會之敘述,何者正確?
(A)村(里)民大會由直轄市或縣(市)召開
(B)村(里)民大會之召開為地方自治團體的委辦事項
(C)村(里)民大會由村(里)召集
(D)村(里)民大會由鄉(鎮、市)區公所制定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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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19), C(1037), D(217), E(0) #938485

詳解 (共 3 筆)

#1390247
地方制度法 第六十條 (村(里)民大會之召集)
      村(里)得召集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其實施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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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665
地制法§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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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8847
屏東縣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第五條    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由各村里分別召開(A),但村里密集
      或地域遼闊、村落星散、交通不便之村里,得斟酌實際情形,報經
      各該鄉(鎮、市)公所核准後聯合或分開舉行。

 

第三條    村里民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村里公約或本村里與他村里間之公約事項。
      二、議決村里興革建設事項及各項捐獻處理事項。
      三、議決村里辦公處及村里民之提案。
      四、聽取村里辦公處工作報告事項。
      五、向村里辦公處提出詢問事項。
      六、表彰村里內好人好事事項。
      七、協助或聽取政令報告事項。
      八、議決其他與村里民相關之公共事務事項。
          前項第一款村里公約,應包括鄰里間守望相助、公害防治、維
      護環境、公共衛生、倡行正當娛樂、準時出席開會及村里民日常生
      活應共同遵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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