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據地方制度法,下列有關村(里)民大會之敘述,何者正確?
(A)村(里)民大會由直轄市或縣(市)召開
(B)村(里)民大會之召開為地方自治團體的委辦事項
(C)村(里)民大會由村(里)召集
(D)村(里)民大會由鄉(鎮、市)區公所制定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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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19), C(1037), D(217), E(0) #938485
統計: A(76), B(19), C(1037), D(217), E(0) #938485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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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制法§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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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第五條 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由各村里分別召開(A),但村里密集
或地域遼闊、村落星散、交通不便之村里,得斟酌實際情形,報經
各該鄉(鎮、市)公所核准後聯合或分開舉行。
第三條 村里民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村里公約或本村里與他村里間之公約事項。
二、議決村里興革建設事項及各項捐獻處理事項。
三、議決村里辦公處及村里民之提案。
四、聽取村里辦公處工作報告事項。
五、向村里辦公處提出詢問事項。
六、表彰村里內好人好事事項。
七、協助或聽取政令報告事項。
八、議決其他與村里民相關之公共事務事項。
前項第一款村里公約,應包括鄰里間守望相助、公害防治、維
護環境、公共衛生、倡行正當娛樂、準時出席開會及村里民日常生
活應共同遵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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