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債務人甲在其所有物上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 180 萬元、120
萬元、6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如乙將第一優先次序讓與丁,且該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 280 萬元時,
乙可受分配的金額為:
(A) 60 萬元
(B) 180 萬元
(C) 100 萬元
(D) 1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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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6), C(30), D(87), E(0) #687135
統計: A(6), B(6), C(30), D(87), E(0) #687135
詳解 (共 5 筆)
#4896064
1.次序之讓與:
例如債務人甲在同一抵押物上分別為乙、 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各擔保180萬元、120萬元與60萬元之抵押權,乙為丁之利益,將其第一優先次序讓與丁,如嗣後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300萬元,則丁先分得60萬元,乙分得120萬元,至丙所得仍為120萬元不受影響。
在合計可得部分先給對方拿完自己再拿剩的,但順序不變。故乙+丁可得之180萬之60萬先讓與給丁,自己得剩下的120,丙可得280-180=100。
2.次序之拋棄:
(1)相對拋棄:例如前例,乙為丁之利益,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予丁,如嗣後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300萬元,則乙之第一次序所能分配180萬元,丁之第三次序所能分配為0,乙丁合計180萬元,二人按債權額比例,由乙分得135萬元,丁分得45萬元,至 丙所得仍為120萬元,不受影響。
把自己跟對方可分到的價金加起來,再用兩個人的債權額比例去分=依債權比例去平分兩個人可以得到的錢
(2)絕對拋棄:例如前例,乙絕對拋棄其抵押權之第一次序,如嗣後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300萬 元,則丙分得120萬元,丁分得60萬元,乙僅分得120萬元。
跟排隊一樣到最後面,前面的都往前遞補。但是沒有擔保的普通債權,以及放棄排隊之後再後來到的擔保債權,仍然在後面。
3.次序之變更:
例如債務人甲在同一抵押物上分別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各擔保100萬元、200萬元與300萬元之抵押權,乙丙丁約定乙丁之抵押權次序相互交換,變成丁丙乙分別享有第一次序300萬元,第二次序200萬元,第三次序100萬元之抵押權。
就是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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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4574
回樓上
讓與是我的分你玩,所以是180-60,乙在180的範圍內拿到120
你說的應該是絕對拋棄aka你們先玩,所以280-120-60乙拿到剩下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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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5032
為什麼乙是120萬元 而不是100萬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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