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之勞工,事業單位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調整其強制退休年 齡,但不得少於幾歲?
(A) 50 歲
(B) 55 歲
(C) 60 歲
(D) 62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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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802), C(100), D(3), E(0) #1090156

詳解 (共 2 筆)

#1249407
第 54 條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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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237

勞動基準法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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