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某甲犯刑法第 320 條之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某甲不服,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第三審法院判決撤銷原判並發回更審,經原第二審法院予以更審判決。關於前述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A)更審前之第二審判決已產生確定之效力,第三審法院判決及原第二審法院更審判決均屬違法且無效
(B)第三審法院判決及原第二審法院更審判決雖均違法,但未經提起非常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判決將其均 撤銷前,仍屬有效
(C)某甲即不得再上訴
(D)某甲如仍不服,得再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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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82), C(78), D(70), E(866) #1012709
統計: A(35), B(82), C(78), D(70), E(866) #1012709
詳解 (共 4 筆)
#3472268
釋字第135號
解釋爭點n上級法院誤為廢棄或發回之救濟程序?n
解釋文n 民刑事訴訟案件下級法院之判決,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而提出不服之聲明,或未提出不服之聲明而上級法院誤予廢棄或撤銷發回更審者,該項上級法院之判決及發回更審後之判決,均屬重大違背法令,固不生效力,惟既具有判決之形式,得分別依上訴、再審、非常上訴及其他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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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538
考選部給的答案為 一律給分喔 麻煩修改答案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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