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某甲犯刑法第 320 條之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某甲不服,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第三審法院判決撤銷原判並發回更審,經原第二審法院予以更審判決。關於前述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A)更審前之第二審判決已產生確定之效力,第三審法院判決及原第二審法院更審判決均屬違法且無效
(B)第三審法院判決及原第二審法院更審判決雖均違法,但未經提起非常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判決將其均 撤銷前,仍屬有效
(C)某甲即不得再上訴
(D)某甲如仍不服,得再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E)一律給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 B(82), C(78), D(70), E(866) #1012709

詳解 (共 4 筆)

#3472268

 釋字第135號 

解釋爭點n上級法院誤為廢棄或發回之救濟程序?n

解釋文n  民刑事訴訟案件下級法院之判決,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而提出不服之聲明,或未提出不服之聲明而上級法院誤予廢棄或撤銷發回更審者,該項上級法院之判決及發回更審後之判決,均屬重大違背法令,固不生效力,惟既具有判決之形式,得分別依上訴、再審、非常上訴及其他法定程序辦理。

7
0
#1391944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E
(共 1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1387538
考選部給的答案為 一律給分喔  麻煩修改答案 謝謝
1
0
#1391945
原本題目:25 某甲犯刑法第 320 條...
(共 51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1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04932
未解鎖
@ 上訴 對第一審判決不服,原則上都可...
(共 137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