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檢察官起訴甲搶奪乙脖子上之金項鍊,法院審理中發現甲實際係猥褻行為,而致該項鍊脫落。法院就本案應如何
處理?
(A)法院應將起訴法條從搶奪罪變更為強制猥褻罪
(B)法院必須先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告知義務後始能變更起訴法條
(C)法院應為甲無罪之判決
(D)法院應命檢察官追加起訴強制猥褻罪後始得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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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09), C(167), D(52), E(0) #1406993
統計: A(53), B(109), C(167), D(52), E(0) #1406993
詳解 (共 6 筆)
#2596374
保護法益不同,不能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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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7698
法院可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須基於起訴事實同一的基礎上才行, 至於起訴事實是否具備同一性, 則有學說上的爭論, 以往法院見解偏向「基本事實同一說」, 近來則陸續出現「侵害性行為同一說」的見解。
資料來源:刑事訴訟法之部----變更起訴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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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6645
訴之目的侵害行為同一說
應該考慮所保護的法益是否同一
如果不同一就不能變更起訴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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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3883
不知道我的想法對不對:
檢察官起訴325搶奪,但甲只有224猥褻故意,325搶奪不具故意,也不罰過失-->無罪
但問題是剩下的224怎麼處理?
具有案件單一性,法官也應該審查224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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