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該兒童或少年有從事性交易者,應裁定將其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予特殊教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安置於中途學校之兒童或少年如於接受特殊教育期間,年滿十八歲者,中途學校得繼續安置至三年期滿
(B)特殊教育實施逾二年,主管機關認為無繼續特殊教育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免除特殊教育
(C)特殊教育實施逾二年,主管機關認為有繼續特殊教育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至滿二十歲為止
(D)法院應裁定將其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予三年之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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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169), C(753), D(53), E(0) #529266

詳解 (共 3 筆)

#855745
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第18條
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該兒童或少年有從事性交易者,除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外,法院應裁定將其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予2年之特殊教育: 一、罹患愛滋病者。 二、懷孕者。 三、外國籍者。 四、來自大陸地區者。 五、智障者。 六、有事實足證較適宜由父母監護者。 七、其他事實足證不適合中途學校之特殊教育,且有其他適當之處遇者。 安置於中途學校之兒童或少年如於接受特殊教育期間,年滿十八歲者,中 途學校得繼續安置至兩年期滿。 特殊教育實施逾一年,主管機關認為無繼續特殊教育之必要者,或因事實 上之原因以不繼續特殊教育為宜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免除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實施逾二年,主管機關認為有繼續特殊教育之必要者,得聲請法 院裁定,延長至滿二十歲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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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570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19 條

法院依前條之聲請,於相關事證調查完竣後七日內對被害人為下列裁定:
 一、認無安置必要者應不付安置,並交付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 其為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 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亦同。 
二、認有安置之必要者,應裁定安置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設 立或委託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中途學校或其他適當之 醫療、教育機構,期間不得逾二年。
 三、其他適當之處遇方式。 前項第一款後段不付安置之被害人,於遣返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續予輔導,移民主管機關應儘速安排遣返事宜, 並安全遣返。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第一項被害人施予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之 輔導。但有第一項第一款後段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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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9739
§21
(共 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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