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父甲將其名下位於新北市之土地以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賣予其子乙(該筆土地之公告現
值為 1,000 萬元) ,並請國稅局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等,經該局依其主張核發移 轉證明在案。然該局嗣後查得,本交易之買賣價款並無實際支付之事實。下列對於系爭案例 之法律評價,何者正確?
(A)甲乙之財產交易,構成租稅規避,國稅局應請求甲繳納所規避之贈與稅
(B)甲乙之財產交易,構成租稅規避,國稅局應請求甲繳納所規避之贈與稅外,並處以所規避 稅額一定倍數之罰鍰
(C)甲乙之財產交易,構成稅捐逃漏,國稅局應核定所逃漏之稅款,並處以所漏稅額一定倍數 之罰鍰
(D)甲乙之財產交易,構成稅捐逃漏罪,法院可處 1,000 萬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