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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10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地政:土地法大意#61222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地政:土地法大意#61222

年份:106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

25 甲、乙、丙等 3 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均等。乙與丙未經甲的同意,將 A 地有償處分給丁、戊、庚、辛 等 4 人共有。依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處分符合法律規定,較多人共有並非必然無效率
(B)該處分符合法律規定,該處分是基於當事人間私法自治原則
(C)該處分符合法律規定,乙、丙應事先以書面通知甲;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D)該處分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違反土地法第 34 條之 l 第 l 項簡化共有關係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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