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乙為夫妻,育有一子丙,並共同收養丁為養子。某日甲因交通意外去世,未留有遺囑,請問依
我國民法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丙、丁三人得以繼承
(B)乙、丙、丁三人之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
(C)在分割遺產前,乙、丙、丁三人對於遺產全部按其應繼分為分別共有
(D)繼承人對於甲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0), B(412), C(3706), D(205), E(0) #2106511
統計: A(110), B(412), C(3706), D(205), E(0) #2106511
詳解 (共 8 筆)
#5560685
(A)民 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乙是配偶,丙丁是子女,三人是甲的繼承人
(B)民 1144 第1項第1款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所以乙、丙、丁三人之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
(C)民 1151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答案寫分別共有是錯的
(D)民 1148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26
1
#4355931
第 1077 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
影響。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
影響。
11
0
#4355932
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10
0
#6208987
(A)
民法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ㅤㅤ
ㅤㅤ
(B)
民法 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ㅤㅤ
ㅤㅤ
(C)
民法 第1151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ㅤㅤ
ㅤㅤ
(D)
民法 第1148條1項: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ㅤㅤ
民法 第1148條2項: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