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喪偶有乙、丙、丁三子。甲於乙、丙、丁結婚時,各贈與新臺幣(下同)50 萬元。甲死亡時, 留有遺產 350 萬元,負債 50 萬元。甲生前立有遺囑,遺贈戊 300 萬元。戊最多得受多少金額之 遺贈?
(A) 200 萬元
(B) 225 萬元
(C) 250 萬元
(D) 3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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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196), C(25), D(80), E(0) #3359095
統計: A(58), B(196), C(25), D(80), E(0) #3359095
詳解 (共 3 筆)
#6305805
本題涉及特留分之概念。
特留分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不得以遺囑自由處分的最低限度。
本題中,甲的遺產總額為 350 萬元,負債 50 萬元,故剩餘財產為 300 萬元。
又甲曾贈與乙、丙、丁各 50 萬元,故應將贈與價額 150 萬元計入遺產總額中,
因此,計算特留分之遺產總額為 450 萬元。
依民法第 1225 條規定,特留分之比例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本題中,乙、丙、丁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應繼分各為 1/3。
故特留分之比例各為 1/6。
因此,乙、丙、丁之特留分各為 75 萬元。
又依民法第 1187 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故甲雖遺贈戊 300 萬元,但戊至多僅能受 225 萬元之遺贈,超過特留分之部分無效。
故本題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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