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現年 60 歲,有下列親屬,均不能維生且無謀生能力,何人得最優先受甲之扶養?
(A)甲之 35 歲之女兒
(B)甲之 37 歲之女婿
(C)甲之 65 歲之姊姊
(D)甲之 85 歲之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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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1), B(4), C(10), D(995), E(0) #1266925

詳解 (共 3 筆)

#1333348
第 1116 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 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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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跟2f一樣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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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6 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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