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社會救助法中的生活扶助條文內容,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包括年滿 65 歲、懷胎滿 3 個月或領有身 心障礙證明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多少?
(A)20 
(B) 30 
(C) 40 
(D)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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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 B(341), C(1068), D(101), E(0) #1751848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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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第12條

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懷胎滿三個月。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前項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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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3054
社會救助法第12條低收入戶有以下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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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3381
原本題目:25 社會救助法中的生活扶助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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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6783
選項應調整為(A)20  (B)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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