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縣(市)議員多久未出席定期會者,依法應解除其職權?
(A)連續未出席達二會期者
(B)連續未出席達三會期者
(C)連續未出席達四個月者
(D)連續未出席達六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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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7), B(67), C(36), D(66), E(0) #487816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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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80條(地方首長及議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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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村(里)長

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
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解除其職務;
直轄市、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亦解除其職權。

第79條 第一項
直轄市議員、市長、縣(市)長、議員、鄉(鎮、市)長、民代表,及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
直轄市議員、市長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
縣(市)議員、縣(市)長由內政部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
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並通知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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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解除其職務;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亦解除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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