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法庭席位之布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席位可高於地面,其餘席位均置於地面
(B)庭務員於開庭時,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執行法庭勤務,不另設席位
(C)法警於開庭時,坐於被告席位旁,以維護法庭秩序及人員安全
(D)刑事在押被告之通路,應與其他訴訟關係人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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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8), C(898), D(13), E(0) #1407093
統計: A(15), B(18), C(898), D(13), E(0) #1407093
詳解 (共 2 筆)
#5517301
第 4 條
審判活動區除法官席地板離地面二十五公分至五十公分外,其餘席位均置於地面,無高度。但如法庭相對高度無法配合時,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法官席地板離地面高度。
法官席正前右、左兩側下方,分置書記官席及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均面向旁聽區。
審判長或法官為利訴訟程序進行,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及審判需要,於法庭內適當位置,指定或酌增席位。
依法得於審判程序中陪同當事人、關係人或被害人者,其席位以設於被陪同人旁為原則。
第 5 條
庭務員及法警開庭時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執行法庭勤務,不另設席。
法警於開庭時站立法庭審判活動區之適當位置,維護法庭秩序及人員安全。
第 8 條
法官、檢察官、參審員及書記官由法庭後側門進出法庭,刑事在押被告之通路應與其他訴訟關係人分開,其設計由各法院依實際情形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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