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高等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期間限制為何?
(A)不得逾 6 個月
(B)不得逾 7 個月
(C)不得逾 8 個月
(D)不得逾 9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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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6), B(2), C(6), D(14), E(0) #925960

詳解 (共 1 筆)

#5519787
第 82 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法官暫代其職務。
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院長調用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最高法院院長商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前二項暫代其職務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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