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所謂「依法行政原則」係源於下列那一原則?
(A)比例原則
(B)法律保留原則
(C)法律優位原則
(D)法治國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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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822), C(90), D(1019), E(0) #238360

詳解 (共 5 筆)

#587210

法治國原則之基本內涵

法治國思想發展迄今,一般認為,其應具備之基本內涵有:

1.憲法最高性原則
形式法治國時期,由於強調國會優越,對立法權幾無限制,國會可以制定內容與憲法衝突,甚至取代憲法的法律,造成「憲法破棄」(Verfassungsdurchbrechung),以致憲法之最高性未能確立。實質法治國則要求立法應受到憲法之拘束,憲法乃最高位階之法規範,法律不得抵觸憲法,故有違憲審查制度之產生。

2.基本權利尊重原則
法治國思想產生之最主要目的即在於防止國家對人民自由、財產之無限制侵犯,要求一個不受國家恣意干涉之「自由活動空間」。因此,承認基本權利是不可侵犯之人權,遂為法治國原則之重要內涵。

3.權力分立原則
為避免統治者之專斷與濫權,致侵害人民基本權利,法治國原則乃要求將完整、集中之統治權分裂為若干部分,由不同機關分別行使,並相互制衡。因此,若基本權利之保障是法治國原則之實質要素,則權力分立原則可謂是法治國原則之組織的、形式的要素。

4.法拘束性原則(依法行政原則)
法治國思想主張國事應由法律來治理,亦即以「法」做為國家權力運作之基礎,並以之界定其行為之範疇。從而,行政權及司法權的行使,均須受到法律之拘束,此即「依法行政」與「依法審判」原則。

5.禁止過度原則
法治國思想並不否定國家得基於公共利益之需求,對人民之自由權利予以「必要」的限制。但其所欲達成之目的與所採取之限制手段間,必須求得調和,避免輕重失衡。此種調和之標準,即為禁止過度原則,亦稱「比例原則」(Verhaltnismaβigkeitsgrundsatz)。

6.法院保障原則
法治國要求應建立獨立之司法制度,亦即當國家行為侵害人民自由權利時,須有獨立之法院依法定程序,提供廣泛而有效之法律救濟途徑,否則基本權利之保障將淪為空談。析言之:
須由獨立法院進行審判:法官須能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預。
須依法定程序進行審判:關於司法處理之程序,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由法律明文規定之。此外基於人性尊嚴及國民法主體性之要求,尚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賦予當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
需提供廣泛而有效之救濟途徑:包括救濟途徑必須廣泛-例如擴大行政訴訟之訴訟種類,賦予公務員 、軍人、學生等就其權益所生之法律爭議得提起行政救濟,均屬必要。救濟必須即時-法院須迅速裁判,不得無故遲延訴訟,且應提供暫時性權利保護措施,以免人民權益遭受難以回復之損失。

7.賠償體系原則
早期「國家無責任論」之思想,因與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基本要求不符,如今已遭揚棄,轉而朝向建立國家責任體系發展。例如:
就國家之違法行為而言:除確立國家賠償制度外,在學說及實務上並發展出「類似徵收之侵害」與「結果除去請求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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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74
所謂依法行政,又可稱為『行政合法化』原則,係指一切的行政行為,都必須符合法的規範。此原則向來可以區分為『法律優越』與『法律保留』兩項次原則。
 
故法律保留原則乃依法行政原則之下位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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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353
法治國家,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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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017

請問為何不能選(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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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643
原則都搞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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