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種契約有效?
(A) 6 歲孫背唐詩,祖父與孫約定背誦完成後即贈予獎金
(B)商家於定型化契約中記載放棄審閱期即獲得折扣,消費者同意之
(C) 19 歲大學生考取駕照後,隨即向經銷商訂購汽車一輛
(D)受監護宣告之精神障礙患者為籌措生活費逕自委託仲介販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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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4), B(225), C(2576), D(29), E(0) #3116462

詳解 (共 7 筆)

#5958656
(A) 6 歲孫背唐詩,祖父與孫約定背誦完成後即贈予獎金→無行為能力人,贈與契約無效
(B) 商家於定型化契約中記載放棄審閱期即獲得折扣,消費者同意之→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放棄審閱定型化契約,無效
(C) 19 歲大學生考取駕照後,隨即向經銷商訂購汽車一輛→完全行為能力人,買賣契約有效
(D) 受監護宣告之精神障礙患者為籌措生活費逕自委託仲介販售房屋→監護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買賣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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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4885
(A)民法第 13 條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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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法§13    「 I.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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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9 歲大學生考取駕照後,隨即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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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1210
(A) 6歲孫背唐詩,祖 父與孫約定背誦完成後即贈予獎金

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 歲者或受監護宣告者)自行受贈無效,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受領。 在某些情況下,若法定代理人欲將財產贈與其無行為能力子女,雖然有自己代理的限制,但因為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故該贈與契約實際上是有效的。 

但贈與若附有負擔,則不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

第 75 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第 76 條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第 106 條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參考:法律百科

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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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商家於定型化契約中記載放棄審閱期即獲得折扣,消費者同意之

第 247-1 條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定型化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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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3861

 6 歲孫背唐詩,祖父與孫約定背誦完成後即贈予獎金 契約是否有效? (無效

 

臺灣民法 下,「贈與給無行為能力人」是否有效,要分情況討論:

結論(最重要)

無行為能力人本身做出的法律行為一律無效(民法第 78 條)。
但——他仍然可以取得利益,只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接受贈與,即屬有效。

具體說明

1️⃣ 無行為能力人自己表示「接受贈與」——無效

依民法:

  • 無行為能力人(未滿 7 歲或法院宣告監護)所為之法律行為一律無效。

所以如果孩子自己說:「我接受這份禮物」,
法律上視為沒有做過,不生效力。

2️⃣ 但無行為能力人可以「取得權利」

民法規定:

權利可因事實(如贈與人單方交付)而取得,不必由其本人為法律行為。

因此:

✔ 若贈與是「無負擔的」純利益(如送玩具、書、紅包)

只要 法定代理人(父母)代為接受
贈與有效。

3️⃣ 若贈與有負擔(例如要做某事、要付錢)

如「送你鉛筆但每天要到我家幫忙搬貨」
屬負擔行為,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無效。

重點整理

情況 效力
無行為能力人自己接受贈與 ❌ 無效
法定代理人代替接受(無負擔贈與) ✔ 有效
法定代理人代替接受(有負擔贈與) ✔ 需同意才有效

總結一句話

贈與本身可以成立,但必須由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為接受,否則無效。

 ------------------------------------------------------------------------

在民法中,「取得權利」不一定需要做出法律行為
這是理解「無行為能力人也可以取得權利」的關鍵。

核心觀念:

無行為能力人不能做「法律行為」,但他仍然可以因事實或他人行為而取得利益。

✔︎ 「法律行為」= 需要自己作意思表示

例:買東西、租房子、同意受贈物 —— 都需要自己說「要」或「不要」。

✔︎ 「取得權利」= 不一定要表達意思

有時候只要別人給、或物從天上掉下來,就自然取得權利。

為什麼無行為能力人可以取得權利?

因為民法保護弱者:
? 不能做不利行為(無效)
但可以享受有利的結果(有效)

只要不需要他自己做「法律行為」,就不妨礙權利取得。

具體例子:

例1:別人送他禮物(無負擔的純贈與)

即使孩子沒說「我接受」,
只要媽媽或爸爸(法定代理人)幫他收下:

孩子立即取得該物的所有權。
→ 因為這是「純受利益」的權利取得。

例2:天上掉下 100 元,他撿到

這不是法律行為,是「事實行為」。
→ 他自然取得占有權,享有占有人權利。
(雖然後續需依法處理失物,但占有權是取得了。)

例3:祖父遺囑給他遺產

繼承是法律效果「直接發生」,
不是小孩自己做法律行為。

→ 無行為能力人仍可以 直接取得遺產份額

民法的基本精神

  • 對自己不利的行為 → 不讓你做(無效)

  • 對你有利的權利 → 可以讓你取得(有效)

因此,

**無行為能力人不能做「意思表示」的行為,

但並不妨礙他取得財產、受贈、繼承等「利益性」權利。**

--------------------------------------------------------------------

為什麼贈與是法律行為?

根據《民法第 406 條》:

贈與,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這句話很重要。
因為 只要一種行為需要「意思表示互相合致」才能成立,就屬於「法律行為」,不是事實行為。

✔ 贈與需要:

  • 贈與人表示要給

  • 受贈人表示要接受

才能成立 → 所以是「契約」。

事實行為 vs 法律行為(區別)

類型 需要意思表示? 例子
法律行為 ✔ 需要 贈與、買賣、租賃、結婚
事實行為 ❌ 不需要 撿到東西、發生侵權、取得自然孳息

贈與顯然需要雙方同意 → 不是事實行為

⭐ 那為什麼說「無行為能力人也能取得贈與」?

因為:

  • 贈與契約雖是法律行為,但不一定需要受贈人親自做出意思表示

  • 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替他表示「接受」。

例:
有人送 7 歲以下小孩一台腳踏車 → 父母代為收受
→ 贈與契約成立
→ 小孩取得該腳踏車的所有權

總結一句話:

贈與是法律行為(契約)。
但無行為能力人仍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接受,因此可以取得贈與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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