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有關依就業服務法持合法工作簽證入臺且經雇主通知失聯之外籍勞工,其在臺生育之未滿 18
歲無依子女之適用法令與服務措施,何者錯誤?
(A)倘生父不詳,生母為行方不明外國人,則境外協尋生母 3 個月、境內協尋生母 6 個月
(B)協尋期間得暫依生母國籍核發外僑居留證
(C)若找不到生母且原屬國不認該兒少具有該國國籍者,將依國籍法第 2 條規定,屬中華民國國籍
(D)該兒少不受出生日期限制,於取得居留證明文件後即可立即參加健保,不受 6 個月等待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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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28), C(37), D(22), E(0) #3254811
統計: A(28), B(28), C(37), D(22), E(0) #3254811
詳解 (共 2 筆)
#7269486
辦理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外僑居留證核發標準作業流程
https://servicestation.immigration.gov.tw/media/36317/辦理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外僑居留證核發標準作業流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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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保障非本國無依兒少權益,內政部訂定「在臺出生非本國籍兒童、少年申請為無國籍人一覽表及流程」,經請外交部及內政部移民署協尋生母行蹤,或洽其生母原屬國政府確認該兒少未具有該國國籍,或逾3個月無回應者,內政部即可認定其為無國籍人,並由社會福利機關代為申請歸化,或由國人收養後申請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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