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中國大陸人民申請來臺短期探親,有關停留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3 親等血親及其配偶:2 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 5 次,每年在臺總停 留期間不得逾 10 個月
(B) 2 親等血親及其配偶:4 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 4 次,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 8 個月
(C)子女及其配偶:4 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 3 次,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 不得逾 1 年
(D)父母及繼父母:1 至 3 個月,每次延期不得逾 3 個月,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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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6), C(25), D(79), E(0) #3254686
統計: A(6), B(6), C(25), D(79), E(0) #3254686
詳解 (共 1 筆)
#6425891
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人民之大陸地區親人來臺探親是否開放至三等親內血親之配偶?來臺次數?可停留時間?
自108年8月1日起,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人民之3親等內血親之配偶(如:繼父母、媳婿、兄嫂、舅媽、姑丈…等),得申請來臺短期探親,停留期間規定如下:
一、父母及繼父母:1-3個月,每次延期不得逾3個月,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
二、子女及其配偶:3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2次。
三、2親等血親及其配偶:3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2次。
四、3親等血親及其配偶:1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6次。
資料來源:移民署官網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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