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市地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與相關司法院解釋,有關該重劃會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基於正當行政程序原則,主管機關應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市地重劃計畫
(B)基於法律保留原則,重劃會之組織與職權須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法律定之
(C)重劃會之職權得由重劃會授權予籌備會為之,惟須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D)重劃會之性質屬於受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故得自行訂定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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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24), C(33), D(3), E(0) #3183143
統計: A(49), B(24), C(33), D(3), E(0) #3183143
詳解 (共 1 筆)
#5985142
自辦市地重劃審查的正當行政程序
大法官在民國105年7月29日作成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解釋,這是關
於自辦市地重劃審查的正當行政程序。大法官指出獎勵土地所有權人
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關於主管機關核定擬辦重劃範圍之程序,未要求主
管機關應設置適當組織為審議、於核定前予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
會,以及分別送達核定處分於重劃範圍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所有
權人;同辦法關於主管機關核准實施重劃計畫之程序,未要求主管機
關應設置適當組織為審議、將重劃計畫相關資訊分別送達重劃範圍內
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及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
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
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連同已核准之市地重劃計畫,分別送
達重劃範圍內各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等,均不符憲法要求之正
當行政程序。我們可以發現大法官要求主管機關應設置適當組織、給
予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分別送達核定處分、以公開方式舉辦
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說明採納
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才符合正當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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