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行政院衛生署核准某藥廠利尿劑產品適應症為治療水腫,該廠為擴大市場,擅自將適應症改為「減肥瘦
身」,則依藥事法規定,該產品已屬:
(A) 新藥
(B) 劣藥
(C) 指示用藥
(D) 試驗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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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483), C(7), D(2), E(0) #407520
統計: A(32), B(483), C(7), D(2), E(0) #407520
詳解 (共 2 筆)
#4799695
| 偽藥 | 劣藥 | 禁藥 |
|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 擅自添加非法定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賦形劑者。 |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
| 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 所含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 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
| 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 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者。 | |
| 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 有顯明變色、混濁、沈澱、潮解或已腐化分解者。 | |
| 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者。 | ||
| 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 ||
| 因儲藏過久或儲藏方法不當而變質者。 | ||
| 裝入有害物質所製成之容器或使用回收容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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