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A 公司向 B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於投保工程保險後,因國際上發生重大事故,導 致 B 公司安排再保險費超過原保險契約之保險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國際發生重大事故導致危險增加,雖非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但 B 公司仍得主張調 高保險費
(B)因國際發生重大事故導致危險增加,非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A 公司應於知悉後十日 內通知保險人。如 A 公司違反通知義務時,B 公司僅得請求損害賠償
(C)國際上發生重大事故導致再保險費提高,如 B 公司欲請求增加保險費,應依實際狀況判斷有無情 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D)國際發生重大事故導致再保險費提高,B 公司僅得依保險法第 60 條第 1 項之規定向 A 公司主張終 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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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118), C(502), D(32), E(0) #2792455

詳解 (共 7 筆)

#5500137
題文與台灣電力公司與兆豐產物保險針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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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6915

(C) 國際上發生重大事故導致再保險費提高,如 B 公司欲請求增加保險費,應依實際狀況判斷有無情 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97台上625民事判決:

保險法就因承保之危險變更之情況,固有保險法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等調整保險費之規定,但承保之危險變更不過為情事變更之態樣之一,自不得因此認為就非保險法所明定之情事變更類型,上訴人不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調整保險費,被上訴人主張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不適用於保險契約,顯不可採等語(見原審卷三第四八頁),此攸關上訴人得否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規定為請求 ,原審未於理由項下說明其取捨意見,已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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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5366
為何不能依59條處理,本文認為或許在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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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0880

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2433 號民事判決

核保循環」係指常態性的市場供需變動,造成寬鬆市場與緊縮市場之週而復始之循環,基於對保險市場長期經驗所得,核保人或可經由長期之資料統計、分析,而可預見或預測巨災中之颱風、地震、洪水之發生頻率,並以此作為計算費率之參考。

若損害規模之龐大,於當時實屬空前,顯為影響保險市場極巨之瞬間驟變,為核保人難以想像亦非可經由長期之資料統計、分析,而得預見或預測之事件,此事件所造成之保險費變動,非屬常態之核保循環,且非兩造於投標及締約時所得預料,該事件發生於系爭保險契約訂立後,再保保險費發生重大改變,以致嚴重背離訂約時核算保險費之基準及評估,如依系爭保險契約原有之給付,對保險人顯失公平,應有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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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6384
保險法第59條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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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9542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433 號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裡面有明確提到,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給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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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664
請問為何不能用危險增加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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