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公務人員協會法」已自民國92年起施行,下列有關其內容的敘述中,何者正確?
(A)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分機關、地方及全國三級
(B)公務人員協會得建議或請求協商
(C)公務人員協會具有團體協約權
(D)公務人員協會得發起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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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54), C(22), D(10), E(0) #1422649
統計: A(17), B(154), C(22), D(10), E(0) #1422649
詳解 (共 1 筆)
#2202970
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
選項(A):公務人員協會法第4條:
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分為下列二級:
一、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二、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選項(B):公務人員協會法第6條: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建議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7條: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協商
選項(C):團體協約法第4條:
本法所稱團體協約,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
選項(D):公務人員協會法第46條:
公務人員協會不得發起、主辦、幫助或參與任何罷工、怠職或其他足以產生相 當結果之活動,並不得參與政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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