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國際載重線公約規定之換證檢驗完成後,如在船舶原有證書失效前新證書未能及時換發至該船
時,執行此項檢驗人員或機構得延長原有證書之時效,但不得超過多少個月?
(A)3
(B)4
(C)5
(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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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5), C(27), D(29), E(0) #574236
統計: A(41), B(5), C(27), D(29), E(0) #574236
詳解 (共 1 筆)
#1144803
1. 國際船舶載重線證書(1966),應由主管機關規定有效期限,該期限自頒發之日起不得超過五年。
2. 在進行如第十四條第1款(2)項所述的定期檢驗後,如果在原證書到期以前,不能對該船頒發新的證書,進行檢驗的人員或組織可以延長原證書的有效期限,但該期限不得超過五個月。這一期限的延長應在該證書上簽注,並且只應在影響船舶乾舷的
船體結構、設備、佈置、材料或構件尺寸沒有變動的情況下才能准許。參考國際載重線公約2010第19條
2. 在進行如第十四條第1款(2)項所述的定期檢驗後,如果在原證書到期以前,不能對該船頒發新的證書,進行檢驗的人員或組織可以延長原證書的有效期限,但該期限不得超過五個月。這一期限的延長應在該證書上簽注,並且只應在影響船舶乾舷的
船體結構、設備、佈置、材料或構件尺寸沒有變動的情況下才能准許。參考國際載重線公約2010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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