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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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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2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 :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9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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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0年 - 100-2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 :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93722 |
科目:
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0年 - 100-2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 :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93722
年份:
100年
科目:
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
25.依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規定,期貨信託事業之設置,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申請期貨信託事業之設置,發起人應於申請許可時,向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存入新臺幣二千 五百萬元
(B)期貨信託事業之組織應為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億元
(C)期貨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12 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 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D)期貨信託事業應至少設置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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