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 損害賠償者,原則上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多少元為限?
(A)500 元
(B)5,000 元
(C)2 萬元
(D)2 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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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31), C(508), D(2752), E(0) #1970626

詳解 (共 2 筆)

#4330884

第 28 條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

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

致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

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

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

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

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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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 每一事件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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