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時,應由何機關負責行政執行?
(A)原處分機關
(B)高等行政法院
(C)地方法院強制執行處
(D)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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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 C(33), D(516), E(0) #252509

詳解 (共 3 筆)

#675812

現行法條 第 4 條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 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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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2664

以前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 "處",現在已改制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 "分署" 了。

只不過相關法律的法條還尚未修正就是。

資料來源:

法務部所屬機關介紹 - 行政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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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2669

目前只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相關法律有修正,行政執行法還是暫時沒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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