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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9年 - 109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_新進人員甄選_6職等-法務(法令遵循、洗錢防制、催收)儲備人員_綜合科目:含民法、票據法、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92618 | 科目:綜合科目-民法、票據法、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9年 - 109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_新進人員甄選_6職等-法務(法令遵循、洗錢防制、催收)儲備人員_綜合科目:含民法、票據法、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92618

年份:109年

科目:綜合科目-民法、票據法、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25.甲為記名支票之受款人,因欠乙債務乃將該支票直接交付給乙,乙嗣後再因購買筆記型電腦將該票 再背書轉讓予丙。請問丙於到期不獲付款時能否向甲主張追索權?
(A)可以,因甲為丙之前手
(B)可以,因甲為支票之背書人
(C)不可以,因票據背書不連續
(D)不可以,因甲、丙無買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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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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