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銀行對下列何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
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A)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 3%之企業
(B)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 1%之自然人
(C)銀行負責人三親等姻親擔任經理人之企業
(D)辦理授信之職員單獨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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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274), C(30), D(187), E(0) #2090065
統計: A(102), B(274), C(30), D(187), E(0) #2090065
詳解 (共 2 筆)
#3646820
§33 得擔保授信對象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
本行負責人、職員、主要股東 §32
主要股東: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主要股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與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
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 §33-1
L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
→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其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
L有利害關係者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
L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
L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
但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係因投資關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兼任者,不在此限。
L為代表人、管理人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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