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銀行對於客戶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有「銀行法規定之例外情形」外,應保守秘密,下列何者不屬於
上述「銀行法規定之例外情形」?
(A)法律另有規定者
(B)對同一客戶逾期債權已轉銷呆帳者,累計轉銷呆帳金額超過新臺幣 3,000 萬元,或貸放後半年內發生逾期累計轉銷呆帳
金額達新臺幣 5,000 萬元以上,其轉銷呆帳資料
(C)依銀行法第 125 條之 2、第 125 條之 3 或第 127 條之 1 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與其有關之逾期放款或催收款資料
(D)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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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47), C(3), D(12), E(0) #2061832
統計: A(3), B(47), C(3), D(12), E(0) #2061832
詳解 (共 1 筆)
#4975047
第 48 條
銀行非依法院之裁判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給付存款或匯款、扣留擔保物或保管物或其他類似之請求。
銀行對於客戶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保守秘密:
- 法律另有規定。
- 對同一客戶逾期債權已轉銷呆帳者,累計轉銷呆帳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
或貸放後半年內發生逾期累計轉銷呆帳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其轉銷呆帳資料。 - 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或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與其有關之逾期放款或催收款資料。
-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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