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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經濟部全國性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試題_共同科#116278 | 科目:自來水事業技術◆共同科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經濟部全國性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試題_共同科#116278

年份:112年

科目:自來水事業技術◆共同科

25. 《自來水法》第 101 條規定,自來水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職司水質清潔之受僱人,明知自來水事業所供應之水,不合第 10 條規定標準而仍繼續供應,致引起疾病災害者,處_______有期徒刑。
(A)五年以下
(B)五年以上七年以下
(C)七年以上十年以下
(D)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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