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國家賠償責任之範圍?(A)指揮交通之警員,因精神不濟錯誤指揮,致小客車駕駛對撞而受有損害(B)行政機關總務人員辦理員工尾牙餐敘,與餐廳簽訂契約後無故取消,致餐廳遭受損害(C)行道樹明顯有枝幹掉落之危險,擔任巡查行道樹之人員未進行通報, 致路人遭枝幹砸傷(D)公路因大雨後落石不斷,養護人員未進行封路等安全措施,行經該路段之駕駛人汽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