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種法律行為,非屬於不溯及自始無效?
(A)收養之撤銷
(B)契約之終止
(C)婚姻之撤銷
(D)詐欺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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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370), C(324), D(542), E(0) #2084054
統計: A(89), B(370), C(324), D(542), E(0) #2084054
詳解 (共 5 筆)
#3705591
詐欺之法律行為
雖有瑕疵但仍成立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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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424
第 997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第 998 條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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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6827
ABC皆為不溯及既往,向後失效
D選項的詐欺撤銷,解析如下:
92I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114I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998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通常情況來說,撤銷之效力視為自始無效。但身份法上為避免侵害其他因信賴原有效婚姻而有利益之人,所以特別規定婚姻撤銷的效力不溯及既往。
而D選項並沒有特別說是不是婚姻撤銷,應推定在問一般情況撤銷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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