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有關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之敘述,下述何者正確?
(A)置委員7人至12人
(B)委員任期3年
(C)由各公(協)會團體推派代表組成
(D)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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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32), C(51), D(238), E(0) #3213093

詳解 (共 3 筆)

#6064844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5條: 本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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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5582

法規名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民國 99 年 09 月 17 日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推動職業安全衛生,保障勞工安全與
    健康,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特設「勞動部職業安全
    衛生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本部就勞工團體、雇主團體、職業災害
    勞工團體、有關機關代表及安全衛生學者專家遴聘之。委員聘期為二
    年,期滿得續聘之。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
    就本部次長一人派兼之;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
    兼任之,秘書若干人,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編制內人員派兼之。

四、本會之任務為提供下列事項之諮詢或建議:
(一)國際職業安全衛生趨勢。
(二)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或策略。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四)職業安全衛生制度。
(五)職業安全衛生方案或計畫。
(六)職業相關疾病之防治事項。
(七)職業安全衛生研究。
(八)職業安全衛生國際交流。
(九)職業安全衛生之執行與評估。
(十)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促進事項。

五、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團體、專家學者或業務人員列席。

六、本會對特殊而有深入研究必要之諮詢案,得按下列業務性質設分組委
    員會:
(一)職業安全。
(二)營造安全。
(三)化學品管理。
(四)機械安全。
(五)職業衛生。
(六)職業健康。
(七)其他。

七、分組委員會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中之一人負責組成之,其任務隨諮詢案終了而結束。
    分組委員會視事實需要召開會議,研究結論應送本會參考。

八、本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以本部名義行之。

九、本會委員及分組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部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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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任期二年,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勞工團體、雇主團體、職業災害勞工團體、有關機關代表及安全衛生學者專家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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