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二十二條中,下 列何者未列入於評估報告中所要求註明的事項?
(A)評量與環境調整建議
(B)轉銜輔導建議
(C)學生優弱勢能力
(D)教學目標建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8), B(147), C(150), D(477), E(0) #1795080

詳解 (共 2 筆)

#2821656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 2...
(共 21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6
0
#3331968
各類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健康狀況、感官功能、知覺動
作、生活自理、認知、溝通、情緒、社會行為、學科(領域)學習等。
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健康狀況、認知、溝通、情緒
、社會行為、學科(領域)學習、特殊才能、創造力等。
前二項教育需求評估,應依學生之需求選擇必要之評估項目,並於評估報
告中註明
優弱勢能力,所需之教育安置、評量、環境調整及轉銜輔導等建
議。
15
1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39649
未解鎖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 2...
(共 20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