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有關保險給付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被保險人之養子女,其收養登記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未滿1年者,不得享有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
(B)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保險人特約醫療院、所之檢查或補具應繳之證件,或 受益人不補具應繳之證件者,保險人不負發給保險給付之責任
(C)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 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D)因戰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者,概不給與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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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關於《勞工保險條例》法規的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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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第24條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