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機關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應將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廠商未提出異議,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B)廠商對於機關之通知,得以書面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
(C)如廠商表示不服,機關應俟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再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D)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自收受機關通知之翌日開始起算停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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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25), C(10), D(24), E(0) #704490

詳解 (共 3 筆)

#1017370
(b)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
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
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
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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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6449
D 103條 自刊登之次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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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1413
(A)(C)政府採購法 第102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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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5215
未解鎖
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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