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聘僱契約生效後最長幾日內,因可歸責於求職人之事
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雇主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 1 次?
(A)40 日
(B)10 日
(C)20
日
(D)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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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9), C(13), D(49), E(0) #2798886
統計: A(68), B(9), C(13), D(49), E(0) #2798886
詳解 (共 2 筆)
#6227071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
第 4 條
1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
2介紹費之收取,應於聘僱契約生效後,始得為之。
3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求職人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雇主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介紹費。
4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求職人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介紹費。
5求職人或雇主已繳付登記費者,得請求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六個月內推介三次。但經推介於聘僱契約生效或求才期限屆滿者,不在此限。
1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
2介紹費之收取,應於聘僱契約生效後,始得為之。
3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求職人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雇主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介紹費。
4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求職人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介紹費。
5求職人或雇主已繳付登記費者,得請求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六個月內推介三次。但經推介於聘僱契約生效或求才期限屆滿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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