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 機關辦理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簽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文件應記載得不適用之條文;其未記載者,適用「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2條之規定。
(B)應先確認總統業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
(C)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
(D)得核准不適用採購法第4章履約管理及第5章驗收規定。
統計: A(25), B(11), C(106), D(8), E(0) #1523315
詳解 (共 4 筆)
採購前簽辦作業:
一、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應先確認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以下簡稱首長)核准確有辦理緊急採購之必要。
二、機關辦理緊急採購,得採彈性措施,於前款核准文件記載得不適用本法第2章招標及第3章決標之條文(詳如附表);其得採行之措施,如第參點至第伍點。未記載者,仍應
適用本法之規定。
三、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得就緊急採購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之適當理由,簽報首長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履約管理與驗收:
一、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作為履約之依據。n
二、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依本法第70條規定,辦理分段查驗,查驗結果供驗收之用。各階段的點收、檢驗、開箱、分送等作業,均應製作完整紀錄以釐清責任。n
三、承辦驗收單位應依規定簽請首長指派適當人員主驗,確實依契約規定辦理驗收,驗收合格始可交付使用;驗收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符合本法第72條第2項規定者,得經首長核准減價收受。查核金額以上,n 應報上級機關核准。n
四、須先行使用者,亦應先行辦理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作為驗收之用。n
依據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第五條機關辦理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採購,應先確認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且該採購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准確有緊急處置之必要。
因此不應記載得不適用之條文及不需先確認總統業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
第六條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辦理採購之決標,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
二、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者,應先確定單價及工作範圍。
三、付款條件應能維護公款支用之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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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相關辦法,並無得核准不適用採購法第4章履約管理及第5章驗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