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3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報價為底價75%)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
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通知其於5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廠商
未依限提出差額保證金,不決標予該廠商,其有押標金者,發還之。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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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11), C(0), D(0), E(0) #3095165
統計: A(52), B(11), C(0), D(0), E(0) #3095165
詳解 (共 1 筆)
#6886031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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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最低標的總標價低於底價的80%(您所提的報價為75%屬此範圍),且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時,會限期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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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廠商的說明尚非完全合理,機關會通知其於期限內(您所提為5日)提出差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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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廠商未依限提出差額保證金,機關將不決標予該最低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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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依此程序不決標予廠商時,原則上有押標金者,應予發還(除非執行程序另有載明不予發還的情形,例如:已提出差額保證金後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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