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5 ( ) 納稅義務人若有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大陸配偶,則其申報綜合所得稅時
可否列報配偶免稅額?
(A)於配偶正式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前皆不可
(B)無須
檢附相關身份證明即可列報
(C)若已檢附該配偶之居民身分證影本、親屬關
係證明文件及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
會驗證者可列報
(D)若已檢附居民身分證影本及親屬關係證明文件者即可列
報。[83年7月6日台財稅字第831599121號函]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函號】:財政部83/07/06台財稅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