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8.社會秩序維護法中有關拘留、送交監護及救濟途徑之立法,依憲法觀點,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立法保留拘留罰並由法官裁定,即無違憲之疑慮
(B)不服警察機關處分之聲明異議,規定由地方法院簡易庭受理,符合司法二元化之精神
(C)送交監護係屬涉及人身自由的保安處置措施,未經法官裁定有違憲法第八條之意旨
(D)以拘留罰作為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制裁手段,不受比例原則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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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 B(206), C(436), D(30), E(0) #313825

詳解 (共 2 筆)

#2754787

(A)釋字166>>>違警罰法還在的時候

按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警察機關對於人民僅得依法定程序逮捕或拘禁,至有關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罰,則屬於司法權,違警罰法所定由警察官署裁決之拘留、罰役,既係關於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罰,即屬法院職權之範圍,自應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惟違警行為原非不應處罰,而違警罰法係在行憲前公布施行,行憲後為維護社會安全及防止危害,主管機關乃未即修改,迄今行憲三十餘年,情勢已有變更,為加強人民身體自由之保障,違警罰法有關拘留、罰役由警察官署裁決之規定,應迅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符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本旨。

(B)司法二元主義

民事和刑事訴訟屬普通法院依審級制度裁判,但涉及人民和國家機關之間的行政訴訟另設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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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6064
b這句話看不出有司法2元
(共 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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