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82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自第九任總統起,其任期為:
(A)五年
(B)四年
(C)六年
(D)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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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12186), C(68), D(17), E(0) #779647
統計: A(43), B(12186), C(68), D(17), E(0) #779647
詳解 (共 2 筆)
#4301039
憲法增修條文 第2條(擷取部分)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
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
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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